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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81民初1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沈阳唐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唐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81民初1551号原告:沈阳唐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胡台镇振兴七街15-3号。法定代表人:张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艳坤,该公司职员。被告李俭:男,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劳动者,住新民市。原告沈阳唐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俭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鑫适用小额速裁程序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理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唐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海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