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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2执1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河南鑫阳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肖明、被执行人张春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鑫阳置业有限公司,程肖明,张春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2执1458号申请执行人河南鑫阳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程肖明,男,1980年10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春静,女,1987年5月1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鑫阳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肖明、被执行人张春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泽良审判员  黄四庆审判员  闫自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葛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