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1民初5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唐立众与成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立众,成小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587号之一原告:唐立众,男,198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曹县。被告:成小强,男,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原告唐立众与被告成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成小强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于2017年4月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4月5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唐立众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唐立众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50元,减半收取计5025元。审 判 长 付建立代理审判员 王伦国人民陪审员 宋效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梦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