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执2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钟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6)湘0121执2519号被执行人钟荣,男,199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21刑初392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钟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钟荣交纳罚金20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钟荣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钟荣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译》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121执2519号财产刑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即可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 强审判员 李 浩审判员 汤励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黃 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