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7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陆石河与徐广举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石河,徐广举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7民初641号原告陆石河,男,汉族,1966年6月7日出生,住台前县。委托代理人董玉祥,台前县孙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徐广举,男,汉族,1970年11月11日出生,住台前县。原告陆石河诉被告徐广举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石河及委托代理人董玉祥,被告徐广举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陆石河诉称:原告陆石河的父亲陆加武与原告陆石河的母亲徐玉环1955年结婚后,落户徐岭村至今,原告父母生育三个儿子,大儿子陆石明、二儿子陆石民、三儿子陆石河。原告陆石河随父母生活居住,2016年12月原告陆石河母亲去世,原告于2017年春天翻盖房子,被告徐广举,本是原告陆石河表侄,以其原告不是原籍人,阻止原告施工,说其是他老爷爷老奶奶的地方,并殴打原告,原告父母及其子女从1955年落户徐岭村至今已60多年。矛盾纠纷发生后,经村委会,司法所调解未果,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人民法院,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阻挡妨碍原告建筑施工并赔偿误工损失费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请支持我的诉求。被告徐广举辩称,这个地方是我老奶奶老爷爷的地方,一辈辈的往下传,按理说我可以继承,原告没有继承权,房子是我老爷爷盖的,原告的父母住了50多年,在我记事起就在那里住。经审理查明,原告的父母陆加武、徐玉环1955年结婚后一直在徐岭村居住,原告陆石河的母亲徐玉环于2016年12月份去世,原告于2017年将其父母居住的老房子拆掉,准备建新房时,被告徐广举以宅基地是其老爷爷老奶奶的宅基地为由阻挡原告陆石河施工。以上事实,有徐岭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原告的父母去世后,原告陆石河拥有合法的继承权,其建造新房子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原告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原告陆石河要求被告徐广举赔偿误工损失费1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徐广举称这是其老爷爷老奶奶的宅基地,拥有继承权。根据我国《继承法》关于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的相关规定被告徐广举没有继承陆加武徐玉环宅基地的权利,被告徐广举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陆石河建造房屋时,被告徐广举不得阻碍施工。二、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陆石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胜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