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71执异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成都市武侯区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何洪涛、四川省华拓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利害关系人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71执异45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对异议人成都市武侯区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一案作出的(2017)川71执异第45号执行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川71执异第45号执行裁定书中日期“二○一七年三月十日”补正为“二○一七年四月二十日”。审判长 凡维佳审判员 陈 洲审判员 周成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