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民初2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2646蒋义环与赵桂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义环,赵桂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1民初2646号原告:蒋义环,女,1976年8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被告:赵桂泉,男,1978年3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原告蒋义环与被告赵桂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义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桂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义环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是原告的妹婿,2016年10月2日,被告因生活之需向原告借款10000元。因原告急需用钱向被告索要未果,故依法起诉。被告赵桂泉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原告的妹婿,2016年10月2日,被告因生活之需向原告借款10000元。被告当即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今借大姐蒋义环人民币一万元整¥10000元,于2016年底还给大姐蒋义环。今借人:赵桂泉2016.10.2号”事后,原告向被告要款未果,原告遂向本院起诉。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由其出具的借条为凭,足可认定。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桂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处分,不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桂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蒋义环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赵桂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圣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梦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