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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执4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印与被执行人杨盛琼、王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印,杨盛琼,王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4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印,男,1963年8月20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杨盛琼,女,1966年3月8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王振,男,1963年8月21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印与被执行人杨盛琼、王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杨盛琼、王振应支付王印欠款4757元,案件受理费25,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王印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密山市人民法院(2017)黑0382执4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欣审判员 宋清江审判员 张海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振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