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25民初2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郑玉良、XX等与襄城县湛北乡山前古庄村民委员会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玉良,XX,襄城县湛北乡山前古庄村民委员会,赵二彬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025民初2967号原告:郑玉良,男,1953年9月25日生,汉族,住襄城县。原告:XX,男,1960年5月15日生,汉族,住襄城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暴吞,男,1954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叶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郑喜涛,男,1978年7月21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被告:襄城县湛北乡山前古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襄城县湛北乡古庄村。法定代表人:贾友民,该村村委会主任。被告:赵二彬,男,1946年1月13日生,汉族,住襄城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旭光,河南三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玉良、XX与被告襄城县湛北乡山前古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山前古庄村委会)、被告赵二彬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暴吞、郑喜涛,被告赵二彬及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旭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被告诉辩争议原告诉称:1995年8月25日,被告山前古庄村委会通过公开竞拍的形式对其所有的30亩荒山林地进行竞拍承包。结果二原告同另外一名村民赵二彬中标。之后,被告即同二原告和赵二彬三人签订了一份荒山林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荒山面积为30亩,承包期限为30年,即自1995年8月25日至2025年8月25日。就在原告承包期间,2015年襄城县人民政府对荒山进行改造开发,原告所承包的30亩荒山林地的补偿费60万元,被告却将其直接付给了赵二彬一个人,二原告分文未得。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承包的荒山林地征地补偿款40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山前古庄村委会的答辩意见:一、原告起诉的征地补偿事实不存在。本案涉及的30亩荒山林地,虽然县政府出台了开发规划,但征地工作并没有进行,只是前期对该地上的附属物进行了清点补偿,因此原告以所谓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为由提起诉讼,根本不成立。二、1995年8月25日,二原告与被告赵二彬一起共同与村委会签订了一份本案所涉及的30亩荒山土地使用权合同,但该合同签订后,二原告根本没有参与该合同的履行,30年的承包款全部都是被告赵二彬一家交纳,该山地的开发治理经营,全部都是由赵二彬一家人进行的。二原告从一开始就退出了该合同,虽然二原告在合同上签了字,但没有投入一分钱,没有出过一天力。县政府对该30亩地上附属物清点后,按照规定补偿附属物60万元补偿款,村委会一致同意全部发放给赵二彬一家。综上,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赵二彬的答辩意见:一、原告起诉事实不存在。被告领到的60万元是荒山土地上的附属物补偿款,不是征收土地补偿款。二、二原告及被告共同与村委会签订了本案所涉及的30亩荒山地30年的使用权合同。但向村里交前三年的承包费时,二原告都说不参与承包,让被告自己交钱自家干。从1995年开始承包至今,被告全家老小齐上阵,为开发治理这30亩荒山地,不知投入多少工,除全部交纳了30年的承包费外,又先后投入数万元雇工、买树苗等,栽下了近万棵各种树木,并日夜看管护理,使原本一片光秃秃的山岭,变成树木连片的林地,完全达到了承包合同规定的开发治理要求;而二原告没有投入过一分钱,没有出过半把力,看到政府要对首山进行规划开发而进行了前期的土地附属物赔偿,××,就想凭空分得政府的这笔土地附属物的补偿款。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完全是一种无理请求,请法院依法予以驳回。本院查明的法律事实:原告郑玉良、XX与被告赵二彬均系襄城县湛北乡山前古庄村村民。1995年8月25日,郑玉良、XX、赵二彬与被告山前古庄村委会签订拍卖(荒山、荒坡、荒滩、荒沟)土地道路林地使用权合同,郑玉良、XX、赵二彬取得首山南坡(俗称土窑)面积30亩的荒山土地使用权。双方约定使用期限为30年,自1995年8月25日至2025年8月25日。合同约定郑玉良、XX、赵二彬需按期完成以下治理目标:……至1995年12月21日,完成树栽植任务30亩,果树不少于50株每亩,用材树330株每亩……坑穴大小为100厘米,当年苗木成活率达到85%。……1995年8月25日24时前,交纳1995年8月25日至1998年8月25日的拍卖价款90元。以后每隔三年为交款期,一次交清三年的拍卖款,到8月25日以前不交的超过一天罚10%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赵二彬依据合同约定按时向被告山前古庄村委会交纳30亩荒山承包费。被告赵二彬并按照合同约定对30亩荒山进行开发治理,栽种树木。后襄城县人民政府对荒山进行开发,经首山指挥部清点统计,被告赵二彬在土窑荒山种植的树木补偿款共计60万元。2016年11月12日,经襄城县湛北乡山前古庄村两委开会研究,一致决定60万元附属物补偿款应由赵二彬领取。二原告在诉讼中自认每年的土地承包款都交给被告赵二彬,且自认给赵二彬出资共计不足1000元,被告赵二彬对此均不予认可。本院判决理由和结果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二原告虽然与被告赵二彬共同与被告山前古庄村委会签订荒山使用权合同,被告赵二彬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赵二彬在合同签订后,独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纳承包费、对30亩荒山进行开发治理、购买树苗、栽种树木等义务。被告山前古庄村委会对此亦予以认可,被告村两委开会一致同意将附属物补偿款全部发放给被告赵二彬。二原告虽然参与诉争荒山使用权合同的签订,但二原告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履行合同义务,亦不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二原告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玉良、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原告郑玉良、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安静珂审 判 员 苏利军人民陪审员 黄文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照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