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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韩雪梅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雪梅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4刑初13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雪梅,女,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被捕前住高碑店市泰康胡同一平房内。因本案于2016年8月29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被告人韩雪梅敲诈勒索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7)55号起诉书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颖、李学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雪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雪梅与被害人崔某系通过网络相识后发展为情人关系。2016年8月9日上午10时左右,在被告人韩雪梅位于高碑店市泰康胡同的租住处,韩雪梅伙同其前夫杨凤存以被害人崔某破坏二人的家庭关系为由,持钢筋棍对崔某进行殴打,并强迫他出具了三万元的欠条一张,被告人韩雪梅又取走了被害人崔某钱包内的现金850元及银行卡一张,并将该钱款用于日常消费。后被告人韩雪梅多次通过微信方式威胁恐吓被害人崔某,向其索要上述欠条中的三万元。被害人崔某于事发次日报案至公安机关。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崔某所受损伤属轻微伤。2016年8月29日,被告人韩雪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韩雪梅处的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内蒙古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一张、崔某所打欠条一张、钢筋棍一根予以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韩雪梅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杨凤存的供述,被害人崔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案发现场照片8张,扣押清单,欠条一张,被害人崔某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到案说明,无违法犯罪前科说明,户籍证明及自被告人韩雪梅手机中提取的案发时的视频录相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雪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其所敲诈勒索的3万元属于犯罪未遂,应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雪梅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9日起至2017年11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韩雪梅将违法所得退赔给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景超人民陪审员  王昀昀人民陪审员  张 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安少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