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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执1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刘海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刘海涛,赵姣,崔平,刘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1760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住所地:绵阳市临园路东段62号。负责人:刘守平。被申请执行人:刘海涛,男,汉族,生于1978年1月20日,住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申请执行人:赵姣,女,汉族,生于1985年10月9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申请执行人:崔平,男,汉族,生于1971年4月30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申请执行人:刘萍,女,汉族,生于1974年2月4日,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川0703民初1875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海涛、赵姣、崔平、刘萍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海涛、赵姣、崔平、刘萍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礼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姚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