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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民终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泰安鼎盛财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泰安鼎盛财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终3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鼎盛财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凤山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张圣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山东岳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锡达路***号。法定代表人:洪振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泰安鼎盛财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9民初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泰安鼎盛财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泰安鼎盛财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泰安鼎盛财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泰安鼎盛财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晓梅审 判 员  柳维敏代理审判员  陈庆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邢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