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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民初6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郭新宇与高法志、辛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新宇,高法志,辛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02民初6360号原告:郭新宇,女,1968年10月14日出生,满族,赤峰市红山区红城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生,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迪,内蒙古京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法志,男,1978年8月8日出生,原住赤峰市,现下落不明,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辛颖,女,1979年3月26日出生,原住赤峰市,现下落不明,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郭新宇与被告高法志、辛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新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法志、辛颖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新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25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1月6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息返还之日止的利息;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11月6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25000元,为肖玲所有的卡号×××的民生银行信用卡还款。二被告承诺,原告为其还款后即将该款如数偿还原告。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还款。被告高法志、辛颖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网上打印的工商银行明细查询(未加盖银行公章)及短信∕彩信截屏打印件,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11月6日,二被告向其借款25000元,让其将该款汇入肖玲在民生银行的信用卡(卡号×××)内,用于二被告偿还欠肖玲的款。二被告承诺还款,但未偿还。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虽提供了工商银行明细查询单及短信∕彩信截屏打印件,但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二被告又未出庭参加诉讼,无法核实原告所陈述的事实以及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原告也未提供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以及短信∕彩信截屏内容为二被告本人发出的证据。即使短信∕彩信内容为二被告本人所发,仅凭短信内容”民生、6月11日,全额25000;””民生25000”也不足以证实原告的主张。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郭新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6元,邮寄送达费6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78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郭新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连国人民陪审员  孙玉华人民陪审员  李艳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海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