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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4执4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彭贤保与陈龙章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贤保,陈龙章,彭贤保,陈龙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4执4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彭贤保,男,汉族,生于1974年4月21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陈龙章,男,汉族,生于1975年3月25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24民初字第24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陈龙章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但至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龙章在仪陇县新政镇嘉欣路七段51号新南一安置区4幢1层(产权证号2014127**)有房屋,建筑面积24.27平方米;新政镇永丰路70号新南一安置区4幢2单元3层2号(产权证号2014127**)有房屋,建筑面积145.67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龙章所有的位于仪陇县新政镇嘉欣路七段51号新南一安置区4幢1层(产权证号2014127**)、新政镇永丰路70号新南一安置区4幢2单元3层2号(产权证号2014127**)房屋。二、被执行人陈龙章负责保管被查封的房屋。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熊绍柏审判员  邱文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焱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