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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21民初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鸡东县兴农镇兴农村村民委员会与王秀佩侵权责任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鸡东县兴农镇兴农村村民委员会,王秀佩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21民初923号原告:鸡东县兴农镇兴农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国君,职务:村委会主任。被告:王秀佩,男,汉族,农民。原告鸡东县兴农镇兴农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秀佩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鸡东县兴农镇兴农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常 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王 冰书 记 员  汪圆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