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李洁贞与黄时度、杨均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洁贞,黄时度,杨均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168号原告李洁贞,住江门市新会区。被告黄时度,住江门市新会区。被告杨均池,住江门市新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洁贞诉被告黄时度、杨均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身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洁贞撤诉。案件受理费235元,由原告李洁贞负担。审 判 长 吴文兴人民陪审员 陈悦新人民陪审员 蒋宛谕二○二○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余健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