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刑终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秦雪东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雪东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刑终59号抗诉机关(原审公诉机关)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秦雪东,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住长治市城区。2016年5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审理长治市郊区人民检察院以郊检公诉刑诉(2016)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雪东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2016)晋0411刑初177号刑事判决。判后,原审公诉机关长治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秦雪东醉酒驾车造成了两起交通事故,第一起交通事故中,秦雪东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某的经济损失,并获得了李某某的谅解;第二起交通事故中,被害人韩某及韩某所驾驶车辆的所有权人鲍某对秦雪东向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城区人民法院判令秦雪东承担31548元的民事赔偿责任,现应调查核实秦雪东是否已经实际履行了该民事赔偿责任,该情节涉及到原审被告人秦雪东是否已妥善处理了醉酒驾驶造成的损害后果。综上,原审认定事实部分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2016)晋0411刑初17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晓平审判员 郭子仪审判员 王赛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慧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