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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3执9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庆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3执935号之一申请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东营市东营区。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庆海,男,汉族,现住山东。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黄庆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6)鲁0503民初114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黄庆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庆海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庆海在浦发银行账户内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振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