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民初1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户县丰亿汽车修理厂与澄城县宏鑫汽贸运输有限公司、商丘市开乐运输有限公司、孟祥诗修理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户县丰亿汽车修理厂,澄城县宏鑫汽贸运输有限公司,商丘市开乐运输有限公司,孟祥诗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25民初1040号原告:户县丰亿汽车修理厂。负责人:周俊林,女,系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彬,户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澄城县宏鑫汽贸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宪平,男,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翠翠,女。被告商丘市开乐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豪杰,男,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孟祥诗,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居民,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栋,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户县丰亿汽车修理厂与被告澄城县宏鑫汽贸运输有限公司、商丘市开乐运输有限公司、孟祥诗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户县丰亿汽车修理厂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彬,被告澄城县宏鑫汽贸运输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翠翠,被告孟祥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商丘市开乐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户县丰亿汽车修理厂诉称,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我修车费84385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3日4时许,孟祥忠驾驶被告孟祥诗的豫ND72**-豫NU3**挂号车沿西汉高速路西安方向行驶至户县段Kn51处时,因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与杜正君驾驶的陕EB13**-陕EE**挂车发生碰撞,后又与伍连营驾驶的鲁PA55**-鲁PF5**挂号车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虽无人员伤亡,但三车受损严重,该事故经认定,孟祥忠负事故全部责任。孟祥忠系被告孟祥诗雇佣司机将事故车辆托运至我修理厂修理,修车费计84385元。被告澄城县宏鑫汽贸运输有限公司辩称,我方车辆与孟祥诗的司机孟祥忠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孟祥忠负全部责任,我方的事故车辆是对方放在户县丰亿汽车修理厂修理的,修理费由他们计算,与我方无关。被告孟祥诗辩称,对修车的事实无异议,但修理费数额以证据为准,我公司在保险公司投有保险,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澄城县宏鑫汽贸运输有限公司的事故车辆确实系我方放在原告修理厂修理的,因我方系全部责任;我的事故车辆在被告商丘市开乐运输有限公司挂靠。被告商丘市开乐运输有限公司辩称,孟祥忠驾驶的车辆系被告孟祥诗所有,该车在我公司挂靠。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3日4时许,孟祥忠在三年以上驾龄的司机樊孝轻的陪同下驾驶被告孟祥诗所有的豫ND72**-豫NU3**挂号车沿西汉高速西安方向行驶至KN51处时,因未与前方保持安全车距,与杜正君驾驶的陕EB13**-陕EE**挂号车发生碰撞,致后者与伍连营驾驶的鲁PA55**-鲁PF5**挂号车发生碰撞,无人员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大队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孟祥忠负事故全部责任,杜正君、伍连营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因孟祥忠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孟祥诗让孟祥忠将杜正君驾驶的陕EB13**-EE99挂号车托运至原告户县丰亿汽车修理厂修理,修理费计84385元。另查明,孟祥忠系被告孟祥诗雇佣司机。被告孟祥诗的车辆挂靠在被告商丘市开乐运输有限公司。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户县丰亿汽车修理厂申请撤回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对于孟祥忠驾驶被告孟祥诗所有的豫ND72**-豫NU3**挂号车与杜正君驾驶的陕EB13**-陕EE**挂号车发生碰撞,致陕EB13**-陕EE**挂号车受损及被告孟祥诗的雇佣司机孟祥忠将陕EB13**-陕EE**挂号车放在原告丰亿汽车修理厂修理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予以确认。本次事故,被告孟祥诗的司机孟祥忠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孟祥诗的车辆及被告澄城县宏鑫汽贸运输有限公司的车辆均由被告孟祥诗的司机孟祥忠放在原告户县丰亿汽车修理厂修理。原告户县丰亿汽车修理厂已履行修理义务,修理陕EB13**-陕EE**挂号车共计84385元,被告孟祥诗应履行修理费给付义务,被告商丘市开乐运输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孟祥诗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赔偿原告户县丰亿汽车修理厂修理费84385元,被告商丘市开乐运输有限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910元,减半收取955元,由被告孟祥诗负担,被告商丘市开乐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原告户县丰亿汽车修理厂已预交,故被告孟祥诗、商丘市开乐运输有限公司将应负担之诉讼费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户县丰亿汽车修理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龙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