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2民终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孙志见与王小林、河南中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志见,王小林,河南中原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2民终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志见,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小林,男,汉族。原审被告:河南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紫荆山路16号。法定代表人:马志刚,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孙志见因与被上诉人王小林、原审被告河南中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甘0271民初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志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孙志见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413元,减半收取1206.5元,由上诉人孙志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文贤审判员 吴秀屏审判员 陈江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冬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