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解庆雪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庆雪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刑初452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解庆雪,男,1990年1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菏泽市单县。2017年1月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7]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解庆雪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解庆雪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6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解庆雪酒后驾驶陕A×××××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西安市南三环由西向东行驶至子午大道十字时,被执勤民警查扣。经鉴定,被告人解庆雪案发时的血醇浓度为94.83mg/100ml,属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解庆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信息、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证人解某的证言;被告人解庆雪的供述;血醇检验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解庆雪判处一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解庆雪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解庆雪认罪态度较好,结合解庆雪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的评估意见,对解庆雪依法可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为了保障交通运输的安全和正常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解庆雪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四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宋浮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 京打印:相丽华校对:彭京20**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