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执恢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隋玉林与刘福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玉林,刘福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恢381号申请执行人:隋玉林,男,1949年7月2日生,汉族,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刘福坤,男,1962年8月10日生,汉族,住瓦房店市。本院在执行隋玉林与刘福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静贤代理审判员 周发慎代理审判员 安永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常雪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