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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吴士亮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士亮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3刑初122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士亮,出生于吉林省德惠市。住德惠市。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8月8日被逮捕,于2016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于2016年9月12日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于2016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检刑诉(2017)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士亮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雪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士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被告人吴士亮以能够帮助在网上办理贷款和消费卡为由,并谎称需要前期费用骗取高兵人民币4000元,后经高兵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吴士亮家属将该款返还。2017年7月,被告人吴士亮以能通过网上远程操作办理贷款为由,并谎称需要前期费用,再次骗取高兵人民币2500元。2016年6月,被告人吴士亮以能帮助在网上办理贷款为由,并谎称需要前期费用,骗取王延吉人民币4000元。后经王延吉索要,被告人吴士亮返还1100元。2016年12月,被告人吴士亮以能够帮助提升银行信用卡额度为由,分三次骗取鲁晶人民币3766元。2016年12月,被告人吴士亮以能够帮助放贷收取利息、朋友借款及家人用钱为由,多次骗取毕文雪人民币共计214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士亮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吴士亮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被告人吴士亮以能够帮助在网上办理贷款和消费卡为由,并谎称需要前期费用,骗取高兵人民币4000元,后经高兵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吴士亮家属将该款返还。2017年7月,被告人吴士亮以能通过网上远程操作办理贷款为由,并谎称需要前期费用,再次骗取高兵人民币2500元。2016年6月,被告人吴士亮以能帮助在网上办理贷款为由,并谎称需要前期费用,骗取王延吉人民币4000元。后经王延吉索要,2016年9月,被告人吴士亮返还1100元。2016年12月,被告人吴士亮以能够帮助提升银行信用卡额度为由,分三次骗取鲁晶人民币3766元。2016年12月,被告人吴士亮以能够帮助放贷收取利息、朋友借款及家人用钱为由,多次骗取毕文雪人民币共计214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吴士亮的供述,被害人陈述,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均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士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吴士亮能够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且返还赃款4000.00元,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士亮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重新犯罪且还有漏罪,依法应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九条、七十七条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吉0183刑初454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吴士亮缓刑六个月的执行部分。二、被告人吴士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与前罪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6年12月20日起至2018年12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吴士亮退赔被害人高兵人民币2500.00元;退赔被害人王延吉人民币2900.00元;退赔被害人鲁晶3766.00元;退赔被害人毕文雪人民币214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贾晓秋代理审判员  黄丽艳人民陪审员  刘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