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民辖终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福建埃美柯卫浴有限公司、宁波埃美柯铜阀门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埃美柯卫浴有限公司,宁波埃美柯铜阀门有限公司,嘉兴建材陶瓷市场和通陶瓷商行
案由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民辖终1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埃美柯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光明路**号翠堤苑*#楼04店面。法定代表人:洪建成,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埃美柯铜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通和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沈国强,董事长。原审被告:嘉兴建材陶瓷市场和通陶瓷商行。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建材陶瓷市场A区*幢*******号。经营者:詹玉艾。上诉人福建埃美柯卫浴有限公司因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7)浙0402民初7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本案是涉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也是属于因知识产权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即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不正当竞争纠纷,同时涉及仿冒商标的知识产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杭州市西湖区等九个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法函[2008]35号),原审法院被确定为审理发生在所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第一审法院。故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不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连 忠审判员 李美凤审判员黄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君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