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正阳县兴业粮油购销有限公司等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兴业粮油购销有限公司,王文化,闵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97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刘文广,任董事长职务。被执行人:正阳县兴业粮油购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xxxx,公司地址,正阳县。法定代表人:王文化,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文化,男,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闵红,女,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本院执行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正阳县兴业粮油购销有限公司、王文化、闵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驻马店仲裁委员会(2016)驻仲裁字第7012号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一、查封被执行人王文化所有的位于正阳县的房屋(房屋他项权证号为字第xx**号)及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为正国用(2007)字第xxxx号和正国用(2006)字第xxxx号,无地籍档案);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学金审判员 何希贵审判员 徐 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豪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