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26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319号周延明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鄂0626执319号周延明:你与周延德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的[2016]鄂06**民初12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延德于二O一七年三月十七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周延德支付案款5332.00元。二、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三、承担执行费50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支行。户名:保康县人民法院暂扣款专户账号:1804027629200003115特此通知执行员  卢文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