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5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中建七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映城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建七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映城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56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七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城东路108号。法定代表人:程文彬,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映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大道特1号农贸大市场交19区14栋13号商铺(8)。法定代表人:林建太,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中建七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映城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28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建七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建七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扈孝勇审 判 员 付大文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彭创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