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2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原告广州市天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州零陵分公司与被告杨延跃、唐海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天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州零陵分公司,杨延跃,唐海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2民初742号原告:广州市天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州零陵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仪彬,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剑,分公司副经理。(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亚亮,分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杨延跃,男。被告:唐海英,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延跃,基本情况同上,系唐海英丈夫。(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天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州零陵分公司与被告杨延跃、唐海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广州市天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州零陵分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以被告已付清所欠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广州市天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州零陵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天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州零陵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天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州零陵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衡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子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