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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4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谢国庆与谢进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国庆,谢进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4民初486号原告:谢国庆,男,1970年9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谢进明,男,1977年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原告谢国庆与被告谢进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国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进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谢国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谢进明清偿借款3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4月5日起至款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5日,谢进明向谢国庆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今向谢国庆借款叁拾万元整(¥300000),期限半年,月息2分。当日,谢国庆转账支付谢进明30万元。借款后,谢进明未还本付息。谢进明未作答辩。谢国庆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借条》、转账凭证两份证据,上述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谢国庆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并对谢国庆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谢国庆与谢进明民间借贷关系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谢进明欠谢国庆的借款30万元应当清偿,谢国庆主张按约定月利率20‰计算利息,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准许。据此,对谢国庆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谢进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谢进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谢国庆借款30万元以及该款自2016年4月5日起至款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90元,减半收取3395元,由谢进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宗赞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吴小梅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