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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新民与哈尔滨嘉财地下空间公共设施有限公司、哈尔滨西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耿孝辉融资租凭合同纠纷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民,哈尔滨嘉财地下空间公共设施有限公司,哈尔滨西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耿孝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38号申请执行人王新民,男,1948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嘉财地下空间公共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52号哈尔滨理工大学科技园613室。法定代表人邵建国,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西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1号5栋1层102号。法定代表人滕延春,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耿孝辉,男,1973年1月16日生,满族,住黑龙江省宝清县朝阳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新民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嘉财地下空间公共设施有限公司、哈尔滨西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耿孝辉融资租凭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商铺转让款22469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853元、执行费3270元,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信息及房产档案,被执行人已领取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表。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钒审判员 陈兆松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