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11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吴亚宇与金晴晴、锦州运海运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亚宇,金晴晴,锦州运海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11执60号申请执行人吴亚宇,男,汉族,1989年11月1日生,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金晴晴,女,锡伯族,1993年9月19日生,住辽宁省义县。被执行人锦州运海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女儿河乡后白庙子村。组织机构代码05984023-1。法定代表人蔡秋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2016)辽0711民初19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吴亚宇与被执行人金晴晴、锦州运海运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金晴晴、锦州运海运输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金晴晴名下车牌号为辽GSxx**雅阁牌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间,该车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不得办理更名过户手续。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文武审判员 黄 磊审判员 郭永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詹文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