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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执5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国网宁夏电力公司与固原毅发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固原毅发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4执5079号申请执行人:国网宁夏电力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长城东路288号。法定代表人:赵亮,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固原毅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中山北街,组织机构代码:799917281。法定代表人:丁一,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国网宁夏电力公司与被执行人固原毅发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16)宁0104民初19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生效的(2016)宁0104民初19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国网宁夏电力公司租金、违约金共计1760730.0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107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9540,以上共计1776377.0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固原毅发商贸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12月20日返还申请执行人国网宁夏电力公司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大楼,经双方当事人委托山东大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确定被执行人固原毅发商贸有限公司占有使用的上述大楼内物品财产价值为8838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以该评估价格抵顶账务。同时,申请执行人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6107元,至此,被执行人下欠申请执行人876930.04元。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劵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固原毅发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固原毅发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措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目前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志军审 判 员 弥天亮审 判 员 蔡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张明星书 记 员 张天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