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2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惠安县城乡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与庄二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安县城乡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庄二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2000号原告:惠安县城乡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螺城镇乐园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38034119H。法定代表人:孙志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晓平,男,198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惠安县。被告:庄二平,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惠安县城乡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庄二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情势变更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安县城乡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惠安县城乡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桂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