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5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某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5399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某族,1962年7月6日出生,户籍地址某某,身份证号码某某。被执行人某某公司,住所地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某某。法定代表人叶某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深坪劳人仲(坪山)案[2016]1796号仲裁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经济补偿金26053.98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9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某某公司的银行存款26343.9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钟广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丘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