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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终2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文峰支公司、田显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文峰支公司,田显雷,郜海国,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27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文峰支公司。地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吴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晋,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显雷,男,汉族,1988年12月14日出生,住晋州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跃存,河北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郜海国,男,汉族,1976年7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彰德路南段***号。法定代表人:齐吉忠,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路风云,该公司职员。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文峰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田显雷、郜海国、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16)冀0183民初30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支付给郜海国的修车费3090元,一审判决由上诉人承担15%,没有依据。另,对于出院后的误工费、护理费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依法认定。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16)冀0183民初304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文峰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42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靳建军代理审判员  李 详代理审判员  常晓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