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4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健诉被告张昌福、冯菊英、任学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4民初159号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对原告李健诉被告张昌福、冯菊英、任学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川1324民初159号民事判决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在(2017)川1324民初15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4页第8行后加入内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启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春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