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辖终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王波、王发会物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波,王发会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4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发会。上诉人王波因物权确认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即墨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2民初3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王波上诉称,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莱阳市,故本案应由莱阳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物权确认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案件,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不动产房屋位于即墨市,故即墨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雪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