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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辖终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王波、王发会物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波,王发会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4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发会。上诉人王波因物权确认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即墨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2民初3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王波上诉称,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莱阳市,故本案应由莱阳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物权确认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案件,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不动产房屋位于即墨市,故即墨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雪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