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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执125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首脑美容美发艺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七巧国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首脑美容美发艺术有限公司,深圳市七巧国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125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首脑美容美发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莲花大厦一楼5018、5012号,组织机构代码27946016-9。法定代表人高颖。被执行人深圳市七巧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兴业路3004号639室,组织机构代码30597306-5。法定代表人兰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4民初19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车管、工商、证券等部门查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深圳市七巧国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存款人民币851.93元(已通知领取)。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谢文超执行员  李 雯执行员  陈 添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嘉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