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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8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滕某与咸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某,咸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8民初893号原告:滕某,女,198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智力残疾,住沂南县。法定代理人:刘某(系原告滕某之母),女,196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告:咸某1,男,1984年2月9日出生,汉族,智力残疾,住蒙阴县。法定代理人:咸某2(系被告咸某1之父),男,195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原告滕某与被告咸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滕某及法定代理人刘某、被告咸某1及法定代理人咸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滕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调解或判决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1年5月26日在蒙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3年春天开始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被告咸某1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认为我们感情并没有破裂。因为:我每隔一到两个月就去我岳母家看原告,去了解原告的病情,我对原告依然有感情,依然爱她,喜欢她,一直没有变;我对原告非常好,挣的钱都让她花了,我现在没有钱了她就不愿意了,这点我也想不通;原告有××,她的要求我可以理解,因为得精神方面疾病的人毕竟和我们想的不一样;我崇尚婚姻崇尚爱情,婚姻是终身大事,不是一张纸就能说了算,也不是一张纸就能了结的,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我们六年的婚姻了;结婚时我许下了承诺,还有我们的海誓山盟,人要讲诚信,即使原告不讲诚信,我依然要遵守承诺;我是男子汉,我应该撑起一片天,××,现在没法挣钱养家,但总有一天我会好起来,出去挣钱给原告花,我一定要照顾原告,我不照顾原告我照顾谁呀;我希望原告能回心转意,因为我总有一天会证明给她看,我不会辜负她;我不是不负责任的人,原告现在起诉我,就是因为我没钱给她花,这方面我能理解,原告也应该理解我现在有××;原告她练什么功,也影响了她的想法,可以理解。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滕某与被告咸某1经人介绍认识,于2011年5月26日在蒙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夫妻感情受到影响。现原告已回娘家随其父母一起生活。本院认为,原告滕某与被告咸某1虽经人介绍认识,但婚姻基础尚可,在共同生活期间,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应珍惜已组建起的家庭和以往的夫妻感情,遇事加强沟通,产生矛盾及时化解,互谅互让,互相理解,互相支持,耐心相处,不应草率离婚,且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被告双方和好是有可能的,对原告滕某要求与被告咸某1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滕某与被告咸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滕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珍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石庆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