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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4民初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17民739号赵桂友撤诉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桂友,赵玉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24民初739号 原告:赵桂友,男,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衡东县栗木乡柏桥村九组。身份证号码:430424197806162514。 被告:赵玉林,男,195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衡东县栗木乡柏桥村九组09-1。身份证号码:430424195108192514。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桂友诉被告赵玉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桂友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桂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桂友负担。 审判员  文艳平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倩文 校对责任人:文艳平 打印责任人:马倩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