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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6执1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三林申请陈奇武侵权责任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三林,陈奇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6执1186号申请执行人李三林,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住所地伍市镇,证件号码430626197003108315。被执行人陈奇武,地址梅仙镇。李三林与陈奇武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平江县人民法院(2016)湘0626民初89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奇武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三林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奇武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奇武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三林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陈奇武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三林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润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初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