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8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吉子莫子歪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普格县人民法院,吉子莫子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8执15号申请执行人普格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吉子莫子歪。本院在执行普格县人民法院与吉子莫子歪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吉子莫子歪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普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国治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建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