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81执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沈孝德、陈志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孝德,陈志辉,杨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81执保66号申请人:沈孝德,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鹰潭市梅园新区。。被申请人:陈志辉,男,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被申请人:杨柳,女,197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沈孝德与被申请人陈志辉、杨柳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陈志辉、杨柳所有的存款贰佰玖拾贰万肆仟元整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权益。沈孝德、龚春花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贵溪市建设路29号商住楼1单元401室、产权证号为贵房权证贵溪市字第××号房屋用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顺利审结本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查封被申请人陈志辉、杨柳所有的存款贰佰玖拾贰万肆仟元整;二、冻结银行存款金额不足部分,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权益;三、立即查封担保人沈孝德、龚春花所有的位于贵溪市建设路29号商住楼1单元401室、产权证号为贵房权证贵溪市字第××号房屋用以担保。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金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娅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