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8刑初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唐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8刑初40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7]4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敏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9日凌晨3时40分许,被告人唐某某饮酒后驾驶从他人处借得的一辆临时牌号为沪NV91**的小型轿车,沿上海市青浦区青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青松路出城中东路南约250米处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与道路警示桩发生碰撞后冲下路基着火,造成被告人唐某某受伤及车辆直接物质损失人民币31,864元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唐某某每100毫升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9毫克。另查明,2017年2月9日,被告人唐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化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物损评估意见书,驾驶证信息、临时行驶车号牌复印件,案发经过、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系自首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唐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造成他人财产损失达3万余元且曾因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故酌情从重处罚;但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故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障公共交通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诫勉语:唐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沈宝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