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1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亚平与王先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平,王先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172-1号申请执行人王亚平,男,汉族,1970年8月24日生,无业,住衡南县。被执行人王先仲,男,汉族,1972年9月17日生,无业,住衡阳市石鼓区。申请执行人王亚平与被执行人王先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经本院于2008年12月4日作出(2008)石民一初字第596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王先仲欠原告王亚平借款x元,在2008年12月10日之前还清。二、如被告王先仲在2008年12月10日之前没有还清借款,被告王先仲同意以(2008)衡中法执字第13-1号裁定书裁定归其所有的衡阳市中山北路X号房屋和第二单元X号房屋的产权作价X元清偿原告王亚平借款。三、本案诉讼费5050,减半收取2525元,原告王亚平自愿负担。2009年1月13日,王亚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9月5日依据(2008)石民一初字第596号民事调解书,作出(2009)石执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上述两套房屋作价X元交付王亚平抵偿其债务;申请执行人王亚平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同年9月28日,本院致函衡阳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请该处协助王亚平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过户手续。2011年3月25日王亚平将该两处房屋的权属登记过户在自己的名下。2013年5月8日,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发出(2013)石检民建字第01号检察建议书,建议本院根据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受理该案。该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应当再审。本院依法立案再审后作出(2013)石民一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本院(2008)石民一初字第596号民事调解书。因(2009)石执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据以执行的依据已被撤销,现已丧失其效力,故申请人王亚平取得的位于衡阳市中山北路“中山综合楼”第一层112号房屋和第二单元604号房屋产权应恢复原状。在执行中,本院向衡阳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衡阳市中山北路“中山综合楼”第一层112号房屋和第二单元604号房屋产权恢复原状,衡阳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复函无法协助执行。故此案暂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年福审判员 蒋志成审判员 何小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龙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