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4民初1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于润生与徐书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润生,徐书付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4民初1256号原告:于润生,男,198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徐书付,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洋,山东融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苗苗,山东融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于润生与被告徐书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润生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润生的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润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润生负担。审判员 左 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晓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