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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民初3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周健与广德远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健,广德远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822民初3798号原告:周健,男,1985年8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广德远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农科所宿舍。法定代表人:晏峰。原告周健诉被告广德远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德远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周健诉称:2015年5月10日,我与被告公司签订了一份供油协议,协议约定由我为被告公司提供油料,后我共向被告公司供油两次,共计油款154000元,后被告公司仅支付了油款6万元,尚欠94000元经我多次催要未果,现请求判令被告公司支付油款94000元及利息损失6110元,共计100110元,被告公司承担诉讼费用。广德远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未进行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0日,原告周健与被告广德远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供油协议,该协议约定:原告周健向被告广德远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供应轻质天然油料,油料价格以中石化公司价格为基准上下浮动,原告周健始终有一车油款作为押金,第二车油到后结清上车油款,协议终止20天内广德远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将押金付清,协议期限为一年。2015年5月23日,原告周健向被告广德远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供柴油14吨,共计油款80500元,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晏峰在加油清单上签字确认。2015年10月2日,原告周健再次向被告广德远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供柴油14吨,共计油款73500元,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晏峰再次在加油清单上签字确认。后被告公司仅支付油款6万元,尚欠94000元一直未支付,为此,原告周健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周健向法庭提举的供油协议、加油清单,以及原告周健当庭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公司向原告周健购买柴油,其所欠柴油款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及时支付,被告公司一直拖欠未全部支付,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原、被告双方约定协议期限为一年,并约定协议终止20天内付清油款,故原告周健主张的利息损失,本院从2016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德远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欠原告周健油款94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6年6月1日计至本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广德远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旭东人民陪审员  周承安人民陪审员  张世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傅 婧附适用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