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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哈尔滨岐丰绿色肥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纪忠军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岐丰绿色肥料有限公司,纪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49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岐丰绿色肥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常市五常镇。法定代表人刘常君,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明,男,1980年6月3日出生,住五常市杜家镇。该公司副总经理。被执行人纪忠军,男,197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马延乡。尚志市人民法院在执行(2015)尚商初字第1548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纪忠军去向不明且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商初字第15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再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司宪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