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民初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镇平县农村信用联社彭营信用社与王改常、赵陈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平县农村信用联社彭营信用社,王改常,赵陈贵,王善平,李瑞双,孙良骞,李霞,柳铜山,刘丰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初1052号原告:镇平县农村信用联社彭营信用社。住所地:镇平县彭营街。负责人:何博,任主任职务。被告:王改常,男,生于1956年2月12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被告:赵陈贵,女,生于1963年10月6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系被告王改常妻子。被告:王善平,男,生于1972年6月8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被告:李瑞双,女,生于1970年3月15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系被告王善平妻子。被告:孙良骞,男,生于1978年2月11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被告:李霞,女,生于1979年2月9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系被告孙良骞妻子。被告:柳铜山,男,生于1969年11月29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被告:刘丰瑞,女,生于1969年1月2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系被告柳铜山妻子。原告镇平县农村信用联社彭营信用社与被告王改常、王改常、赵陈贵、王善平、李瑞双、孙良骞、李霞、柳铜山、刘丰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镇平县农村信用联社彭营信用社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镇平县农村信用联社彭营信用社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平县农村信用联社彭营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镇平县农村信用联社彭营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丁国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文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