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25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雷功茂、张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功茂,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5执372号申请执行人雷功茂,男,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被执行人张军,男,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申请执行人雷功茂与被执行人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雷功茂依据已经生效的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5民初6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军偿还申请执行人雷功茂借款20000元、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军有一套房产已因其它案件被本院查封,尚在评估拍卖中,本案等待分配,除此之外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张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本院规定期限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盛烽审 判 员 梅国芳助理审判员 吴鹏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淇辉 关注公众号“”